股东协议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股东唯一真正的义务是释放其参与的认购金额,即支付。

如果他在最初或随后支付了他参与认购的全部金额,则该术语指的是全额缴足的股本或股权。

如果他因参与而只支付了部分认购,并承诺在公司需要时支付全部或部分余额,并将通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或股东大会要求他支付余额清算人在公司清算或破产时的决定,这被称为部分实收股权或股本。

然而,为了公司的生存,股东通常会承诺某种行为、某种实物或行业贡献,甚至对自己或其他股东施加义务。

因此,股东协议的作用是补充适用法律,以实现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必要的承诺和/或义务。

股东协议的期限

与任何无限期合同一样,只要通知方发出足够的通知,股东协议可以随时终止。

因此,重要的是尽可能客观地确定各方的需求,以设定适当的期限。

就此而言,在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在 2007 年 11 月 6 日的判决中(编号 07-10620)指出,只要股东仍是公司股东,就可以视为缔结的协议不确定,因此可能提前终止。

在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中,当然有流动性前景,还有债务的结构,因此需要确保资本稳定。

学期的到来将构成对 社会情感 这将是一个在不那么不合时宜的背景下重新谈判该协定的机会。

参考书目

本文中关于股东协议期限的部分摘录并根据 Péchenard & Associés 副律师 Nicolas Sidier 和律师 Pierre Détrie 撰写的题为““合作伙伴协议”的持续时间:一个重要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