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的协议”

en collaboration avec 小姐 Wafa Essanhaji

源自法国法律的概念, 原则上同意 是两方或多方仅约定未来合同的一部分的合同。如果它汇集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它本身就具有合同的性质,根据法国法律,民法典第 1128 条关于合同有效性条件的规定,该条款以前是民法典第 1108 条,该条包含“原因”。

现行民法典第1128条新增下列条件:

  1. 当事人的同意;
  2. 他们的承包能力;
  3. 内容合法且确定”,自 2016 年 2 月 10 日第 2016-131 号法令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它通常是一个双子合同,因为它对每一方都规定了义务。

这些义务通常包括诚信谈判的要求,不遵守这些义务将根据《民法典》第 1104 条(原《民法典》第 1134 条——诚信)和第 1231-1 条进行合乎逻辑的制裁民法典(原民法典第 1147 条——违约补救)的合同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原则上的协议被视为初步合同,因此不会产生合同责任,而只会产生合同前责任。

在所有司法管辖区,民法典中原则上不存在协议。虽然它们的轮廓仍然模糊,但在这个称谓下它们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根据一项贷款合同,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在 2002 年 7 月 9 日的判决(Arrêt n° 1414FP-P,Pourvoi n° W 96-19.953)中裁定,银行发送的信件包括: “原则上的协议只要求银行真诚地起诉所进行的谈判”。

因此,由于其合同性质,原则上的协议必须区别于 会谈 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书面协议,其滥用行为只能引起侵权责任(新民法典第1240条,原民法典第13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