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作

在几乎所有司法管辖区, 为雇佣而制作的作品 (受雇工作 或者 居家办公) 是由雇员或分包商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创作的作品,或所有各方书面同意 WFH 指定的某些有限类型的作品。

在美国, 受雇工作 是一个法定定义的术语 (17 USC § 101) 并且在瑞士(第 332 条义务法典),所以雇佣作品不是仅仅因为协议的各方声明该作品是雇佣作品而创建的。

实际创作作品的人是该作品的法律认可的作者这一一般规则是一个例外。根据美国和某些其他版权管辖区的版权法,如果作品是“为雇佣而制作”的,则雇主(而非雇员或分包商)被视为合法作者。

在一些国家,这被称为 公司著作权.作为雇主的实体可以是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组织或个人。